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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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花作文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作文内容: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活动日制度

  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企业各班(组)长每班要组织召开班前会,简单讲解本班、各岗位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当班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企业各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每周一定要组织本辖区内全体职工学习“三大规程”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总结前段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反“三违”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每周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要长期坚持,雷打不动,安全生产活动日要有文字记录,长期保存。

  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办公会是全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办公会必须由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必须要有专用记录本,并要专人做好记录。

  4、安全办公会所决定的问题,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解决和处理。

  5、安全办公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

  (4)检查办公会原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

  交接班制度

  1、矿一切工作岗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2、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接班,各工种岗位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接班。

  3、任何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内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区域内安全状态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种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选厂设备运转状况、选矿主要技术指标等。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二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管理人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部负责人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

  3、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七、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安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5、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

  9、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0、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八、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公司每次召开的会议对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企管部和班组长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内容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会议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汇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检查制度

  1、检查组要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六)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6、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7、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8、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9、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十三、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三、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十四、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2.1认真做好装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2.2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2.3装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4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2.5在吹扫过程中,装附近禁止动火。

  2.6严格禁止装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2.8.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8.2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10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2.11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12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装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2.14装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2.15保证装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16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运行时发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有毒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2.18在装.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2.19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认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生产区必须挂灭火装。

  2.20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2.21对外来施工维修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2.22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对外部违章施工人员也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4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1.2 培训主体

  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1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3.2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4 员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

  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

  6)燃气安全知识;

  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4.4 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

  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

  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

  二、安全检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

  2.3安全检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检查

  2.3.1.1 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

  2.3.1.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等特点每年组织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

  2.3.1.3检查重点内容为场站、特种车辆、输配系统(燃气设施)和重要燃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

  2.3.1.4检查组发现隐患,应及时对此隐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2.3.2月度安全例行检查

  2.3.2.1由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安全例行检查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

  2.3.2.2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全面安全大检查并检;

  2.3.2.3检查重点是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检查

  2.3.3.1由工程现场管理员、运营班组长、场站站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各自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

  2.3.3.2每周组织一次,可与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并检;

  2.3.3.3检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2.3.4安全突击检查

  2.3.4.1技术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组织进行专项抽查;

  2.3.4.2时间不定,可与月、周安全检查并检;

  2.3.4.3抽查重点是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2.3.5日常安全检查

  2.3.5.1技术质量安全部对公司所有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

  2.3.5.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对LNG储罐、LNG钢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

  2.3.5.3各级员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

  2.3.6入户安全检查

  2.3.6.1公司组织技术、运营和客服人员,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2.3.6.2每年组织对用户进行1-2次的入户检查,可与平时入户检修(必须履行检修手续)并检;

  2.3.6.3重点是对燃气用户表具、灶具、热水器、采暖炉及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机械在起重期间,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

  3.1.3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距离施工场地25米外,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1.4施工人员在挂钩时,必须佩戴手套,严禁把手放在挂钩处,避免造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

  3.1.5布管车在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其他施工人员严禁乘坐布管车辆。

  3.1.6在布管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滚管,滑管事故发生。

  3.1.7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上车操作。

  3.1.8起重机械在操作期间,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

  3.1.9起重机械在操作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2 焊口组队安全

  3.2.1在进行焊口组队期间,施工人员必须将倒链架固定结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3.2.2磨口人员在进行磨口期间,必须佩戴眼睛,避免铁屑,铁锈进入眼睛。

  3.2.3施工人员在对口期间,严禁将手放在管口处,避免夹手事故的发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间,非焊接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避免刺伤眼睛。

  3.4.2非电焊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业前,施焊人员必须身穿焊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街头时;更换保险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

  3.5 挖机操作安全:

  3.5.1挖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

  3.5.2操作挖机时必须集中精神。

  3.5.3挖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挖机进行检修和保养。

  3.6施工用车安全:

  3.6.1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停靠有序。

  3.6.2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

  3.6.3施工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6.4施工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6.5严禁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

  3.6.6严禁施工车辆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7夜间施工安全.

  3.7.1夜间施工时,必须安装警示灯。

  3.7.2夜间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照明设施。

  3.7.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

  3.7.4应急车辆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7.5林区夜间施工时,严禁吸烟。

  3.7.6夜间施工时,必须有3人以上,禁止单独施工。

  3.7.7夜间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看守,确保用电设备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电制度

  4.1.1在使用发电机械前,必须对发电机械进行检查。

  4.1.2施工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4.1.3线路破损、老化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4.1.4线路要避开各种可燃物体,避免引起火灾的发生。

  4.1.5电线接头时,必须用绝缘胶布缠绕,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4.1.6角磨机等用电时,必须有专用的连接插头,不得直接将电线塞进插座。

  4.1.7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经常检修,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4.2 防火制度

  4.2.1各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间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的电线布置应由具有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

  4.2.4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的安全监督

  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1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

  5.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纰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5.2.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

  5.2.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

  5.2.3现场的水、雪、冰霜等必须清除搭设防护棚和安全设施;

  5.2.4设立警戒区并有专人防护。

  5.3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5.4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5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

  5.5.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

  5.5.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

  5.5.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

  5.5.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5.6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气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大量的挖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资料编制好挖掘作业方案;

  5.6.1.2施工作业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未预料到的各种管道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上报;

  5.6.1.3开挖管沟时,要按规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放坡的,必要时设立支撑、支架;

  5.6.1.4及时排除管沟积水。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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