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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